事项名称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水利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紫藤西街第十二师党委党校526室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91-3670161 | ||
咨 询 | 0991-3781270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申请材料说明 | 无 |
2 | 关于要求对XX项目利用堤顶、戗台、坝顶、水闸工作桥梁兼做公路的请示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