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
办理地址 | 第九师朝阳区绿翔大厦二楼政务服务大厅A-03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夏季(5月1日~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01-3384435 | ||
咨 询 | 0901-3341573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 | 无 |
2 | 生产场地布局流程图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
3 | 营业执照 | 无 |
4 | 近期水质监测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
5 | 二次供水设施承诺书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