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交通运输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就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三坪农场育坪街10号十二师交通运输综合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00-19: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91-3839926
咨 询 0991-3930108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组织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文本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2 申请人办理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3 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4 设施、设备清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5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6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7 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8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9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10 申请人身份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1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