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水利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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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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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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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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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前海西街27号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区2号、3号、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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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全年: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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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监督投诉电话:0998-6291037监督投诉地址: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4号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水利局 |
咨 询 |
咨询电话:0998-6309065咨询地址: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4号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水利局三楼 水土保持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