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
办理地址 | 第十二师政务服务大厅12-15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4:30~18: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3837831 | ||
咨 询 | 咨询电话:0991-3780460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 无 |
2 |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无 |
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 | 无 |
4 | 燃气设施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