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司法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1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
办理地址 | 新疆第九师朝阳区绿翔大厦2楼政务服务大厅C-22号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夏季5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01-3386886 | ||
咨 询 | 0901-3383721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申请人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等有关要求 |
2 | 救助抚恤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等有关要求 |
3 | 人民调解员因公伤残或死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等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