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城市管理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0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6-3181126
咨 询 0906-3181103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文件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2 拟建项目施工平面图、涉及影响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平面图,树木移植、大修件方案(含现树木位置图)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4 古树名木移植专家论证意见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5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设计变更方案和图纸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6 项目完工后恢复协议(包括恢复承诺书、恢复具体时间和方案)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