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党校(头屯河区)综合楼3楼313办公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0991-3837831
咨 询 0991-378046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法人授权委托书 材料齐全
2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真实有效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请表 材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