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4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 ||
办理地址 | 第九师朝阳区朝阳街绿翔大厦二楼政务服务大厅B区11-14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监督电话:0901-3383281 | ||
咨 询 | 咨询电话:0901-3382954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加盖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2 |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3 | 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委托书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4 | 申请书 | 《药品管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