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公安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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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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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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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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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16号玫瑰园小区斜对面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1楼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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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办结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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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邮箱投诉:dssjw12388@126.com;电话投诉:0998-110。 |
咨 询 |
电话咨询:0998-6186616(图垦);0998-6143122(喀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