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常州街189号十二师政务服务中心23、24、2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4:30~18:3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4:30~18:30(冬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0991-3772001
咨 询 0991-3713837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设立登记申请表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 身份证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4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