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八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办理地址 石河子市民中心三楼M区住建局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石河子市民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993-2068322,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359(12345),第八师石河子市政府网“互动交流—市长信箱”网址:http://www.shz.gov.cn/hdjl/letter.html
咨 询 0993-2068319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工程建设与管理单位基本信息材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
2 城镇供水或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拆除、改动方案及补救措施;
3 规划部门审批文件
4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护单位或者供水单位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