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的移交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档案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八条: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五)、(六)项规定情形的,组织承办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收集重大活动档案。 第九条:组织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 ||
办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89号十二师档案局五楼533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投诉邮箱:bt12sdag@163.com | ||
咨 询 | 联系电话:0991-3730727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兵团重大活动档案移交申请表 | 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