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司法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1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89号第十二师司法局综合科(第十二师师部综合楼三楼)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dsessfjfzb@163.com | ||
咨 询 | 0991-3664979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人民调解伤残申请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