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档案利用服务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1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
办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2楼大厅33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2890496 0991-2896634 | ||
咨 询 | 联系电话:0991-2896362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兵团档案馆档案利用指南 | |
2 | 兵团档案馆档案利用流程图 | |
3 | 兵团档案馆查阅档案申请表 | |
4 | 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 | |
5 | 兵团档案馆复制档案申请表 | |
6 | 档案利用不予受理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