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 、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受到处 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 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 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 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3.《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 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 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 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 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 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 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 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 定机关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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