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3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10:00--18:6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2-2565052
咨 询 咨询电话:0902-235259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
2 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 对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遗失补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新建及复查,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及检验(校验)机构核准等事项一律大幅简化申请材料,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只保留
3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计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