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乙丙级、施工资质二三级、监理资质乙丙级)证书核发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文物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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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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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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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执行。”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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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常州街188号第十二师档案馆楼217室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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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夏季时间(5月1日--10月31日),冬季时间(11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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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1-3781306 |
咨 询 |
0991-3712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