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停用、报废)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2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 ||
办理地址 | 第九师朝阳区朝阳街绿翔大厦二楼政务服务大厅B区11-14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监督电话:0901-3383281 | ||
咨 询 | 咨询电话:0901-3382252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申请表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4 |
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申请人自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