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7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
办理地址 | 图木舒克市前海西街27号行政服务大厅东区13-15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冬夏时间一致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8-6305251 其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卫健委办公室 | ||
咨 询 | 联系电话:0998-6305097 咨询方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卫健委办公室咨询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新生儿生育服务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生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2 | 新生儿父母结婚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生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3 | 新生儿父母户口本(本人及首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生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4 | 新生儿父母身份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生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