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办理地址 石河子市东三路与南二路交叉路口往东约200米石河子市民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交通运输服务区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周一至周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监督投诉 石河子市民中心监督投诉电话2068322,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359(12345),第八师石河子市政府网“互动交流—市长信箱”网址:http://www.shz.gov.cn/hdjl/letter.html
咨 询 0993—2069168 兵团政务服务热线:0991-96359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无故停班达7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 纠纷发生的基本情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无故停班达7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 客运站经营者协调基本情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无故停班达7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