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应急管理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 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法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第四条第二款: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办理地址 | 新疆第九师朝阳新区绿翔大厦二楼政务服务大厅C-25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10月1日-40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1-3384951 | ||
咨 询 | 联系电话:0901-3384788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集体申请推荐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条第二款 |
2 | 个人申请推荐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第四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