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3、34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06-3325326 | ||
咨 询 | 0906-3327152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 |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