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166号 行政服务大厅一楼C123号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00-19:00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99-8182134,0999-96359
咨 询 0999-8189733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证明
2 出资人身份证明
3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 变更申请书 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单
6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7 法人代表人履历表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8 法人身份证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9 营业执照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10 企业章程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11 营业设施设备证明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12 经营场所证明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13 导游人员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