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3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地址 石河子市东三路与南二路交叉路口往东约200米石河子市民中心3楼M服务区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石河子市民中心监督投诉电话2068322,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359(12345),第八师石河子市政府网“互动交流—市长信箱”网址:http://www.shz.gov.cn/hdjl/letter.html
咨 询 0993-2068326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兽药经营企业自律承诺书
2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和质量管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团场(镇、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向师市农业农村局提交办证(换证)请示
4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学历和技术职务证明材料(复印件)、从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人员、年龄、学历、专业和技术职务(复印件)
5 经营企业(个体)负责人身份证
6 营业执照复印件
7 技术负责人毕业证书、职称证或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证
8 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9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检查验收申请书
10 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11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12 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13 原《兽药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