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八师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办理地址 石河子市东三路与南二路交叉路口往东约200米石河子市民中心3楼M服务区城市管理局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监督投诉 石河子市民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993-2068322,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359(12345),第八师石河子市政府网“互动交流—市长信箱”网址:http://www.shz.gov.cn/hdjl/letter.html。
咨 询 电话咨询:石河子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993-2068340; 窗口咨询电话政务服服务中心; 网上咨询地址:http://zwfw.xjbt.gov.cn/hdjl/new/tohdjl.jspx?COLLCC=1462363498&tstype=0&areaId=66080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现状照片、效果图(注明规格、色彩、结构、亮化和材质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
2 广告公司出具的安装方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
3 承诺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
4 身份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
5 营业执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
6 租赁合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
7 房屋产权证明 (门头牌匾需提供商业用房产权证明)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
8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行政许可申请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