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具火化证明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民政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三条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06-3328133 | ||
咨 询 | 0906-3370096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死亡证明原件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三条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2 | 死者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 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 |
3 | 家属身份证或者户口本 | 无 |
4 | 社区开具的无亲属证明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三条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5 | 社区委托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三条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6 | 公证处出具委托书委托指定人员携带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三条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