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
办理地址 | 第九师朝阳区绿翔大厦二楼政务服务大厅A-06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01-3384268 | ||
咨 询 | 0901-3384208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营业执照 | 无 |
2 | 通知用户的证明材料 | 无 |
3 | 停止供水许可证申请表 | 无 |
4 | 提前告知用户工作方案 | 无 |
5 | 设备维修技术方案 | 无 |
6 | 身份证件 | 无 |
7 | 保障用水应急方案 | 无 |
8 | 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