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企业法人)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交通运输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48、49、50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2-2565023 | ||
咨 询 | 咨询电话:0902-2204012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营业执照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修改)第八条 |
2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
3 | 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
4 | 现有运输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联网联控核查表及证明;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5 |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
6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修改)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