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新生儿生育服务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2 |
新生儿父母结婚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3 |
新生儿父母户口本(本人及首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4 |
新生儿父母身份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