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迁出)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农业农村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2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五一农场路口农科所 | ||
办理时间 | 夏季:周一至周五:5月1日~9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周一至周五:10月1日~4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91-3703260 | ||
咨 询 | 0991-3837096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 |
2 | 所有人身份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 |
3 | 行驶证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 |
4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查)验记录表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 |
5 | 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号码拓印膜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 |
6 | 整机照片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