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文物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办理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189号兵团第十二师档案馆2楼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综合科
办理时间 时间: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91-3781306
咨 询 0991-3712206 现场咨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189号兵团第十二师档案馆2楼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综合科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有效期内租赁合同
2 身份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3 营业执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4 消防意见书
5 申请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6 场所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