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14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稿)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
办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十二师师部主楼420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5:30 - 19:30(冬季) ,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6:00 - 20:00(夏季),除节假日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btsesfgw@163.com | ||
咨 询 | 0991-3770404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书面申请报告 |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
3 | 支付收购粮款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
4 |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测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
5 | 仓促管理、质量检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