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14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稿)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办理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十二师师部主楼420办公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5:30 - 19:30(冬季) ,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6:00 - 20:00(夏季),除节假日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btsesfgw@163.com
咨 询 0991-3770404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书面申请报告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3 支付收购粮款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4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测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5 仓促管理、质量检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