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办理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89号档案楼2楼210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91-3781178
咨 询 0991-3830373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单位工会意见 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2.关于印发《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人社发[2009]7号)
2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申请书 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2.关于印发《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人社发[2009]7号)
3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申报表 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法[1994]503号);2.关于印发《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人社发[2009]7号)
4 单位公示 《关于印发<关于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5 单位公示情况说明 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2.关于印发《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人社发[2009]7号)
6 营业执照 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2.关于印发《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人社发[200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