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民政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办理地址 兵团第十二师五一农场师党校办公楼5楼516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邮箱:bt12smzj@163.com
咨 询 咨询电话:0991-3822657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