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办理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十二师政务服务大厅9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4:30-18:3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4:30-18: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1-5270385
咨 询 联系电话:0991-527075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XX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管理办法》
2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