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八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办理地址 石河子市民中心三楼M区住建局窗口
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石河子市民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993-2068322,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359(12345),第八师石河子市政府网“互动交流—市长信箱”网址:http://www.shz.gov.cn/hdjl/letter.html
咨 询 0993-2068319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B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填写《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附件四),向工程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二)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安装验收资料、检验检测报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三)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颁发《自治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标牌,使用单位应当将标牌悬挂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2 建筑起重机械委托检验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填写《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附件四),向工程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二)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安装验收资料、检验检测报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三)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颁发《自治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标牌,使用单位应当将标牌悬挂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3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填写《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附件四),向工程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二)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安装验收资料、检验检测报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三)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颁发《自治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标牌,使用单位应当将标牌悬挂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4 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A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填写《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附件四),向工程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二)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安装验收资料、检验检测报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三)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颁发《自治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标牌,使用单位应当将标牌悬挂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拆单位+总承包单位) 《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填写《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附件四),向工程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二)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安装验收资料、检验检测报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三)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颁发《自治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标牌,使用单位应当将标牌悬挂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6 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表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填写《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附件四),向工程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二)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安装验收资料、检验检测报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三)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颁发《自治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标牌,使用单位应当将标牌悬挂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7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A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填写《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附件四),向工程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二)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安装验收资料、检验检测报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三)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颁发《自治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标牌,使用单位应当将标牌悬挂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8 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填写《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附件四),向工程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二)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安装验收资料、检验检测报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三)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颁发《自治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标牌,使用单位应当将标牌悬挂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9 建筑起重设备服务合同 《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填写《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附件四),向工程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二)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安装验收资料、检验检测报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三)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颁发《自治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标牌,使用单位应当将标牌悬挂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10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填写《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附件四),向工程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二)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安装验收资料、检验检测报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三)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填写《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附件四),向工程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二)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安装验收资料、检验检测报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三)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颁发《自治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标牌,使用单位应当将标牌悬挂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12 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表B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填写《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附件四),向工程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二)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安装验收资料、检验检测报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三)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颁发《自治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标牌,使用单位应当将标牌悬挂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