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8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20:00(夏季)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 下午15:30-19:30(冬季)除节假日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0909-2296561
咨 询 0909-2296875,0909-2296051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健身气功站点注册登记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 身份证或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3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4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5 活动方案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6 申请书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