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司法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89号第十二师司法局综合科(第十二师师部综合楼三楼)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10:00-13:30 下午15:00-18:30 (冬季、夏季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dsessfjfzb@163.com | ||
咨 询 | 0991-3664979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 |
2 | 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 |
3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 《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 |
4 | 法律援助事项的案件材料 | 《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