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65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监督电话:0902-2501080 | ||
咨 询 | 咨询电话:0902-2350867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2 | 章程修订案及最新章程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3 | 暂定资质申请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4 | 企业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5 | 股东会(股东)决议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6 | 企业新法人代表身份证、任命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7 | 企业旧法人代表身份证、免职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8 | 新旧营业执照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9 | 其他材料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