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城市管理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地址 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B18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2306581329@qq.com
咨 询 0903-645301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
2 承诺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
3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平面图及占用方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 申请报告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章第十四条。
5 申请人身份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
6 环境恢复方案及保证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