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师域内在语言文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和在校师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教育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办理地址 | 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A03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03-2566368 | ||
咨 询 | 0903-2566033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对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各人的表彰奖励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