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4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办理地址 第九师朝阳区绿翔大厦二楼政务服务大厅A-03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0901-3384241
咨 询 0901-3384285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用地批准手续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提交
3 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材料
4 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
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6 保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
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 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