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校车驾驶人管理 |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公安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
办理地址 |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2号窗口2.第十三师新星市红星三场希望路车驾管“一站式”服务中心(春天里市场向北500米)公交车:第十三师新星市红星1路、哈密市公交车5路可到达。 | ||
办理时间 | 1.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2.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20:0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0902-2566951 | ||
咨 询 | 0902-7112123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身份证明 | 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