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结婚登记 |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八师民政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
办理地址 | 石河子市东三路与南二路交叉路口往东约200米石河子市民中心三楼婚姻登记服务区 |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休息。夏季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 ||
监督投诉 | 监督电话:0993-2081659,0993-2012155;石河子市民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993-2068351、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359(12345);第八师石河子市政府网“互动交流-市长信箱”网址:http://www.shz.gov.cn/hdjl/letter.html | ||
咨 询 | 电话咨询:0993-2011219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居民身份证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2 | 户口簿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3 |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4 | 照片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