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教育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地址 第九师朝阳区绿翔大厦二楼政务服务大厅C-22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0901-3384353
咨 询 0901-3382602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校车申请审批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2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3 机动车登记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4 机动车行驶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6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
7 驾驶员身份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
8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驾驶员身体条件的证明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
9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
10 校车运行方案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
11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