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司法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60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902-2565113
咨 询 现场咨询,电话咨询号码:0902-2561003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供) 《律师法》
2 身份证 按照法律规定
3 律所设立申请书(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提供) 《律师法》
4 住所证明件(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提供) 按照法律规定
5 资产证明件(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提供) 按照法律规定
6 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申请登记表(设立分所提供) 按照法律规定
7 本所执业证书的正本副本(设立分所提供) 按照法律规定
8 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提供) 按照法律规定
9 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表(律师事务所变更提交) 按照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