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离婚登记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八师民政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办理地址 石河子市东三路与南二路交叉路口往东约200米石河子市民中心3楼婚姻登记服务区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休息。夏季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993-2081659,0993-2012155;石河子市民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993-2068322,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359(12345);第八师石河子市政府网“互动交流—市长信箱”网址:http://www.shz.gov.cn/hdjl/letter.htm
咨 询 咨询电话:0993-2011219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
2 户口簿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
3 居民身份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
4 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5 照片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