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水利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紫藤西街第十二师党委党校526室 | ||
办理时间 | 夏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冬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监督投诉电话:0991-3670161 | ||
咨 询 | 咨询电话:0991-3781270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项目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 |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 |
2 | 申请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项目的请示 |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3 | 与第三方厉害关系的说明 |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 |
4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