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证员变更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司法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06-3353726 | ||
咨 询 | 0906-3353148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
2 | 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
3 | 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
4 | 公证员一般任职审核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